按属性分类

时间:20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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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政府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七祭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只有在下述范围内需要强制执行的内容才能制定成强制性标准:

 

(l)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

要求;

(5)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从上述范围来看,目前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WTO/TBT》中涉及的技术法规的范畴。一旦某些产品不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井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采用法律法规引用标准的形式强制执行相关的标准,这些标准为遵守法律法规相应要求提供了可操作性,支持了立法目标的实现。

 

推荐性标准

 

和强制性标准相对应,推荐性标准是由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由生产、使用等方面自愿采用的标准,国际上大多称为自愿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没有权力要求所涉及的人员执行其要求,所涉及的人员也没有义务执行推荐性标准的要求。但是,通过下述途径推荐性标准将会得到广泛实施:

 

(l)市场的机制

 

由于推荐性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是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它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自然会被大多数人所自愿使用。这样,市场上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将占据主要地位,形成主导产品,那些少数没有使用标准的利益方,为了适应这一主流市场,其产品和服务往往不得不使用已通过的标准,以便顺利打开市场。可见,标准首先是靠其形成的机制,靠市场的作用被广泛自愿性使用的。

 

(2)政府的引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国家往往通过一些鼓励企业使用标准的政策,促进企业实施标准;政府还可以要求,凡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招标等活动要以相关标准为依据,发挥标准的技术依据和基础支撑作用。

 

(3)法规的引用

 

在一些法规中,凡涉及技术问题、有技术标准可以作为依据的,采取法规引用标准的方式,使得在法规调整的范围内,推荐性标准的使用成为法规的要求。对于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区域标准化组织和国家标准机构大多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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